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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10月起實行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新辦法
    2010-09-09   作者:記者 袁軍寶 駱珺/濟南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網
     
      山東省近日出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明確了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在跨地區流動就業時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有關政策和經辦要求。
      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介紹,此次出臺的接續辦法,著重解決因就業地的變換和間斷性就業而影響養老保險權益的問題,以維護了參保人員,特別是流動性較強的農民工的切身利益,做到“不論你在哪里干,養老保險接著算”。
      這次出臺的《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提出,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等,均可跨市、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對于流動參保人員最后的養老金支付責任,應由各流動轉移地通過轉移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部分統籌基金加以分擔。
      山東省規定,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跨市流動的,要轉移資金,除轉移個人賬戶存儲額外,還要轉移一部分單位繳費,具體數額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2%計算確定。對于在設區的市內流動就業的,《實施辦法》規定,只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資金。
      為方便40歲以上勞動者退休后領取養老金,山東省提出,山東戶籍的“4050人員”養老關系轉移時,可根據本人申請,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戶籍所在地,同時在非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的就業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個人和單位全部繳費,退休后便可在戶籍所在地領取養老金。
      由于國家去年已發布《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實行,因此涉及跨省轉移接續的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山東省內跨市轉移接續的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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