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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購運行體制尚待完善>> 中國政府采購之我見(三)
     
      我國政府采購改革初期,基本上實行的是“管、采”合一的運行模式,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提出了“管、采”分離的要求。經過近幾年的努力,雖然在運行體制建設方面取得了一些進步,但仍存在諸多的問題,嚴重地影響著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深化。
      1、宏觀協調指導乏力:政府采購法把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職責賦予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財政部門與其他政府機關行政層級平行,缺乏行政管理的權威性,難以有效地統籌平行機關對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協調工作。如在監管機構與執行機構的分設問題上,自提出分離要求至今九年的時間已經過去了,從省級集中采購機構的情況來看,實現真正意義上分離的省份寥寥無幾,財政部門也無能為力。宏觀協調指導不力是當前影響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深入開展的主要障礙。 [詳細]
     
     
    ■“兩法”存在諸多矛盾與沖突>> 中國政府采購之我見(二)
     
       目前,調整我國政府采購行為的法律是《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但兩部法律之間卻存在諸多矛盾與沖突,在某種程度上又影響了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順利推進。
      (1)適用范圍相沖突:《政府采購法》第四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蓖瑫r,財政部又頒布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墩袠送稑朔ā返诙䲢l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闭少彿ㄒ幎ㄖ挥泄こ滩少忂M行招標投標的,才適用招標投標法,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和服務均適用政府采購法。[詳細]
     
     
    ■《政府采購法》自身矛盾重重 >> 中國政府采購之我見(一)
     
      目前,調整我國政府采購行為的法律是《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在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初期,兩部法律對我國政府采購事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采購法》自身存在的矛盾與缺失以及與《招標投標法》的矛盾,在某種程度上又影響了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順利推進。
      《政府采購法》自身的矛盾與缺失主要表現為:
      政府采購范圍界定自相矛盾: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盵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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