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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批準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新政策
    2012-11-17   作者:李麗輝 許志峰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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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稅負越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具體政策內容進行了解讀。

      持股一個月、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上稅負不同

      此次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按持股期限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主要內容是: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5%。
      此次政策調整,旨在發揮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政策實施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相當于10%。
      該政策實施后,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確定實際稅負。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稅負比政策實施前降低一半;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與政策實施前維持不變;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則恢復至法定稅負水平。因此,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其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就越低。

      持股時間截至股票賣出前一日

      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舉例說明,小張于2012年5月15日買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買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買入5000股,共持有該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賣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視為依次賣出2012年5月15日買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買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買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過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個月。
      按照規定,凡股權登記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按差別化稅收政策執行。對2013年1月1日之前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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