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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寧南縣政府強收企業水電開發權 官員辯稱無過錯
    2013-06-05   作者:龔友國  來源:中國企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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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21日,《中國企業報》曝光四川涼山州寧南縣政府行強收旭鑫水電有限責任公司水電開發權的稿件見報后,寧南縣委常委兼宣傳部長蔡定元稱文章報道嚴重失實,要討要說法卻又拿不出所謂失實報道的依據。5月30日,寧南法院在庭審高興旭涉嫌行賄一案中查明,旭鑫公司貸款1800萬元,已經?顚S萌坑糜谝姥a河四級電站,2011年底,電站全部建成,五級電站已經完成了88.97%投資及工作量,更加證實寧南縣發改局、水務局【2013】50號文件作出的收回旭鑫公司依補河四、五級電站沒有法定依據。

    圖說:旭鑫水電有限責任公司職工還依然堅守在雜草叢生的電站

        賈師,一位彝族漢子,他告訴記者說,電站是他們唯一賴以生存、能夠在當地按月領取工資的地方,他是當地村民選舉出來已經當了十幾年的村支書,是多年的優秀書記,他就不明白,一個守法經營的電站,政府說停就停了。
      5月21日,《寧南政府強收水電開發權,依補河電站建成不準發電》在《中國企業報》見報后,一時間引起了社會的關注,政府依法行政的話題成了老百姓關注的熱點,先后被新華網、騰訊網、四川日報網、中國廣播網等數十家網絡媒體轉載。5月27日,《中國企業報》記者一行再次來到涼山州,就此事件進行跟蹤報道。

    寧南縣政府應對自己的行政行為負責

      5月27日下午,西昌晴空萬里、烈日高照,溫度高達35度。
      在涼山州委宣傳部,宣傳部副部長陳甫林告訴《中國企業報》記者說,稿件見報后,四川省政協副主席、中共涼山州委書記翟占一非常重視,親自批示并責成相關部門認真調查處理。
      陳甫林告訴記者,收回寧南旭鑫公司水電開發權的行政處罰不是州人民政府作出的,寧南縣是一級政府,對寧南旭鑫公司所在的依補河水電開發擁有行政管轄權,旭鑫公司在水電開發中違規與否均由寧南縣人民政府調查認定,然后按規定報州里面審批,如果說,經調查,收回旭鑫公司水電開發權的行政處罰是錯誤的,就應該依法糾正,寧南縣政府應對自己的行政行為負責。
      并不是媒體報道了州政府才重視,陳甫林告訴記者說,據了解,寧南旭鑫公司曾經先后向上級政府投訴,州政府也組織了州紀委、州發改委等相關部門進行核實調查。
      但據知情人士介紹,涼山州發改委兩次調查均認為寧南縣所反映的旭鑫公司超過施工時間,沒有建設實力與事實不符,并不同意收回該公司的四、五級水電開發權。
      對于《中國企業報》的報道,陳甫林告訴記者,寧南縣委向我們反饋說是嚴重失實,我們州委宣傳部也責成寧南縣政府與記者溝通說清事實。在建立社會主義法制的今天,必須依法行政,我們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依法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是黨委政府應盡的責任。面臨新機遇,肩負新使命。在涼山州委州政府提出了與全國人民一道同步實現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更需要社會各界特別是我們媒體的支持,我們有勇氣有決心去面對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也歡迎媒體對我們的監督,幫助我們發現工作中的不足。
      陳甫林說,新聞報道的目的是解決問題,今后,記者在新聞采訪中發現問題,可以隨時向我們反映,我們上級政府一定會重視。

    報道對縣政府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5月28日,經過近3個小時的顛簸,記者再次抵達寧南。
      縣委常委、委宣傳部長蔡定元情緒十分激動地告訴記者:“《中國企業報》這一次的報道引起了我縣的高度重視,并專門為此召開常委會。我們認為,整個文章是片面之詞,是嚴重失實的,這對寧南縣政府和相關部門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我們縣委政府要求《中國企業報》給我們一個說法!
      蔡定元說,公司名稱和法人名字是錯的(注:21日的報道中,記者把旭鑫公司的“旭”筆誤為“夕”),他們查遍所有工商登記,都沒有這個公司。其次,報道提到的寧南縣委某主要領導把高興旭叫到辦公室,提出給高興旭300萬,讓他交出第五級電站開發權,也是失實的?h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杜雙剛說,高興旭曾將這個事舉報到上一級部門,州紀委專門成立調查組調查此事,并對此作出結論:沒有這回事。
      至于高興旭說他自己不愿意未批先建,是縣領導要求他這么做的,也是失實的。杜雙剛說:“事情究竟是怎樣的,還需要深入調查。究竟是他自己造成的,還是我們領導造成的?如果是領導造成的,那就舉報嘛!
      蔡定元說,報道不應該稱寧南縣政府為旭鑫公司定下“數宗罪”,因為公司違反相關規定的事實確實存在。在寧南旭鑫未批自建的過程中,公司始終沒有履行任何報批手續,還違規轉讓水電開發權。
      杜雙剛表示,縣里從去年7月份出了整改通知,要求寧南旭鑫在9月份之前完成整改,但此期間寧南旭鑫毫不整改,也沒有找過任何單位任何人詢問公司應該如何整改。
      高興旭在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采訪時說道,從2012年8月18日被強行停止發電,停止建設至今,公司留守人員的生活照明用電都沒有,何來整改拆出發電設備的動力電?我們就用人工花力氣慢慢地整改,政府認為是未批先建的3個小電站已經全部就地封存,希望縣政府前來核實。
      杜雙剛告訴記者,這次事件縣委政府安排他來負責,他完全按照上級要求操作,在操作過程中也非常尊重企業。比如,如果按照州委的要求,應由寧南縣委托中介公司進行評估。但他就要求發改局一定要告知公司,和他們一起來比選中介公司,最后還要在網上公開。
      當記者問:寧南旭鑫公司是否同意評估并和政府一起選了中介評估公司,杜雙剛說,他是這么要求下去的,不過公司是否參與,他不清楚。
      杜雙剛強調,人都會犯錯,犯了錯就要改。寧南旭鑫始終不改,一意孤行,結果落到這個田地,完全是它咎由自取。寧南縣政府當然希望自己范圍內的企業良好發展,帶動地方經濟。但是對于這樣的企業、這樣的人,寧南縣無法支持,所以不存在報道中說的“數宗罪”。
      寧南縣收回依補河四、五級電站沒有任何法定依據。對于記者深入調查采訪所揭示寧南縣政府單方面指認旭鑫公司超過施工期限、沒有實力建設的真相,以及政府涉嫌為了獲取三峽公司巨額賠償強行收回四、五級電站的報道,身兼依補河電站建設相關問題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的杜雙剛和蔡定元則只字未提。
      在采訪的最后,記者提出請縣發改局、縣水務局等相關部門與《中國企業報》記者溝通說明“報道失實”的部分,在蔡定元同意安排后的兩天時間里,沒有一個部門與記者聯系。

    高興旭涉嫌行賄案是寧南縣委交辦的

      寧南縣檢察院指控高興旭涉嫌行賄罪。2008年,寧南旭鑫公司為獲取1800萬元的依補河四級電站建設資金貸款,高興旭涉嫌向縣信用聯社主持工作的原副主任鄭陽(已經判刑并服刑2年時間)行賄50萬元,2011年1月6日高興旭被執行逮捕。2011年8月3日取保候審。
      5月21日,《寧南政府強收水電開發權,依補河電站建成不準發電》一組稿件在《中國企業報》見報后的第二天,已經取保候審22個月的高興旭接到法院29日開庭的通知,隨后又推遲一天在30日開庭公開審判。
      對法院開庭審判,高興旭心中無底,前期在監獄羈押8個月的陰影還沒散去,又將面臨庭審。人已經憔悴不堪,口中反復念叨:50萬元,是信用社主任強行索賄,法院會公正判決吧?他期盼的眼神中希望從記者處得到肯定的答案。
      高興旭說,取保候審期間,縣里面不止一次的找他談話說,如果放棄依補河四、五級發電站,前面一二三級可以恢復發電,所有對他的指控全部取消。
      “但,我絕對不會同意!”高興旭口氣非常堅定地告訴記者,“他們的陰謀不會得逞,我會討回公道!
      5月30日上午9時,寧南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高興旭涉嫌行賄一案,中共寧南縣政法委派人全程旁聽了案件的審理過程。
      據寧南縣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寧檢反貪移訴(2011)01號起訴意見書稱:“高興旭涉嫌行賄一案,系寧南縣委交由我院辦理,本院黨組高度重視”,而寧檢刑訴(2011)34號起訴書中載明:從2011年3月4日移送審查起訴后,被公訴科分別在4月4日、6月3日兩次退回反貪局補充偵查。
      一檢察院系統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怎么會由縣委直接交辦影響并不大的50萬涉嫌行賄案?如果說是紀委在辦案中發現了其他涉嫌行賄的案子并移交檢察院辦理更符合程序。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高興旭涉嫌行賄案,從2011年至今檢察院先后四次向法院提起訴訟,又四次撤回起訴,直到第五次的起訴才開庭審理。
      在法庭上,高興旭堅持自己無罪,獲批的1800萬元四級電站貸款是涼山州信用聯社按規定審批的,絕非不正當利益,50萬元是鄭陽主動索賄。
      按銀行規定,縣級信用聯社辦理抵押貸款的額度只有100萬元,高興旭在法庭陳述,面對鄭陽的索賄時(鄭陽索要60萬元好處費),考慮到電站建設進入關鍵時期,報資料放款都要經過寧南信用社,為了不被耽誤時間,面對鄭陽以幫人借款的理由索賄,高興旭就安排出納從公司賬上支付了50萬元轉賬通過第三人給鄭陽。
      據熟悉融資渠道的專業人士介紹,中小民企要拿到正規貸款的灰色支出至少不低于貸款額度的5%—10%左右,貸款1800萬元,最低都要付出100萬元左右。如果當時鄭陽能夠主宰是否貸款1800萬元給旭鑫公司,索要60萬元是遠遠不夠的。
      法院審理查明,旭鑫公司貸款1800萬元,已經?顚S萌坑糜谝姥a河四級電站,2011年底,電站全部建成,五級電站已經完成了88.97%投資及工作量,4500米的引水隧道再挖300多米就可以實現洞穿,2010年12月11日,拿到了四川省農村信用聯社批準給依補河五級電站5800萬元的批文,23日,高興旭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天,整個五級電站的建設就被政府全部停止。
      這就更加證實了,如果不是政府的干擾,旭鑫公司早就建成五級電站,并非是寧南發改局對外所宣稱的旭鑫公司沒有建設實力。
      面對公訴人在法院上對高興旭的有罪指控,辯護律師陳鑄一針見血地指出,應當分清不正當利益和利益之間的區別,‘牟取不正當利益’是判定行為是否屬于行賄罪的關鍵點之一。旭鑫公司是為了謀取利益,但這個利益是正當的,是為了修建水電站。并且,信用社發放的1800萬貸款,旭鑫公司在停產停電兩年多的時間,高興旭都是四處舉債按期償付銀行貸款利息。
      檢察院在庭審中沒能向法院提交旭鑫公司和高興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證據,法院沒有當庭宣判該案。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民進四川省委法制委員會委員徐興祥博士在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現有證據很難認定高興旭犯行賄罪,應受到刑事處罰;寧南政府強收旭鑫公司依補河四、五級電站事件,缺乏相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寧南縣政府相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縣政府應當正確認識并立即終止并糾正這種違法行為,避免寧南旭鑫公司以及當地百姓的損失進一步擴大。
      法院將對旭鑫公司及高興旭作出什么樣的判決,《中國企業報》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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