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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民間金融發展制約因素
    2014-07-17    作者: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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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顧海峰、蔡四平在《中國國情國力》發表文章認為,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我國民間非正規金融呈現出各種形式,也曾出現過一些問題,有些還有著很壞的影響,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民間非正規金融的發展進程。我國民間非正規金融發展的制約因素主要表現為:
      1、形式隱蔽。由于是區域金融機構,受資金實力小的影響,從成本效益管理角度出發,難以運用現代科技進行經營創新和管理創新,競爭力難以提高。造成經營的無序化和信用度降低,從而與正規金融無法正當競爭,只有選擇一些非正當競爭的方式,甚至走向地下。
      2、抗風險能力較弱。民間非正規金融機構呈現小規模經營、地域狹窄、抗風險的能力較弱等特點。在經濟聯系日益密切的背景下,民間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區域性、小規模分散經營方式顯然既制約自身業務范圍拓展和水平提高,又與經濟橫向聯系日益密切和一體化格格不入。同時它們也沒有像正規金融機構那樣有國家作為最后的貸款人。以民營銀行和私人錢莊為例,他們和商業銀行一樣面臨著擠兌風險,但是商業銀行因為規模比較大,可以有效地分散地區風險,又有國家信用作為最后的貸款人,所以面臨擠兌風險的概率是比較低的。而民營銀行和私人錢莊面臨的擠兌風險較大。
      3、經營風險度較高。由于農村經濟交易規模較小,收入水平及貨幣化程度低,貨幣節余少,制約了民間信貸供給能力的增長,這必然導致信貸市場的供給壟斷,這樣,壟斷的供給方有能力實行物品配給并且索要高價,而市場的分割進一步強化了壟斷的程度。
      4、監管成本較高。民間非正規金融是民資、民營、民管的區域性金融,其各自制定經營戰略、經營內容和經營方式,缺乏統一協調,比較盲目。按照規定,民間非正規金融作為整體金融部分必須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統一管理,但由于其規模小、布局分散、機構眾多,這樣就會增加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難度,必然要投入更多人力、物力和財力,監管成本增加,否則無法達到監管目的,監管效率難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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