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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改委將專項檢查擾亂藥價行為
    重點檢查競爭不充分藥品和特殊用藥價格
    2015-05-06    作者:記者 安蓓 趙超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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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5日從國家發展改革委了解到:發展改革委已發出通知,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立即組織開展為期半年的藥品價格專項檢查,加強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監管。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監管的通知》,專項檢查對象是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血站、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等單位,檢查重點是競爭不充分藥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藥價格,檢查內容是這些單位是否存在借藥品價格改革之機實施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十類違法行為。

      這些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藥品的行為;(四)虛構原價、虛假標價、先提價再打折、誤導性價格標示、隱瞞價格附加條件等價格欺詐行為;(五)集中采購入圍藥品擅自漲價或者變相漲價的行為;(六)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機構和改革試點公立醫院不按規定執行藥品零差率政策的行為;(七)公立醫療機構銷售藥品不按照規定執行藥品加價率政策的行為;(八)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醫療機構不按規定執行低價藥價格管理政策,突破低價藥日均費用標準的行為;(九)政府定價藥品突破最高零售價格銷售的行為;(十)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與收費公示制度的行為。

      通知明確,各地要嚴格依法行政,加大對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于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藥價格等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件,要依法從嚴處罰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有效震懾違法經營者。要建立信用獎懲機制,把藥品價格違法行為列入價格誠信記錄,其中涉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嚴重違法行為,要根據相關規定列入藥品集中采購不良記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取消相關企業產品入圍資格,兩年內不接受該企業任何產品集中采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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