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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減持前應預先披露
        2007-10-10    記者:何廣懷    來源:經濟參考報
      新華社深圳10月9日電 深交所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16號經修訂后9日開始實施生效。這一涉及解除限售的新規,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減持前執行預披露制度。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解釋新規時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限售后六個月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他們將于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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