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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一房地產商要求業主預交物業費被罰1萬
        2008-07-16    記者:康淼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新華社福州7月12日電 福州市一家房地產公司要求購房消費者預交半年物業管理費,否則不能領取商品房鑰匙。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日前這起案件進行調查,該房地產商被行政處罰1萬元。
      一名程姓購房消費者向福州市倉山區工商局投訴:該房地產公司從2006年開始預售位于閩江大道的一處樓盤,并在銷售過程中與買受人陸續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今年3月份,該房地產公司向買受人發出了《入伙通知書》,通知買受人辦理交房手續。在《入伙通知書》的附件《收樓流程》中,該公司以合同要約的形式,要求買受人到物業管理公司處預交自2008年6月份起的6個月物業管理費后,才能領取所購買單元房的鑰匙。
      倉山區工商局經過調查認為,該公司違反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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