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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安局“公司化”了之后……
        2007-07-06    柏墉    來源:經濟參考報

      今年,吉林通化柳河縣首次實行“命案招標”,破案后除記功外,還有物質獎勵。柳河縣公安局主管刑偵的劉副局長表示,案子時間越長越不好破,有新案時,就把舊案都放下,這樣容易形成惡性循環。2006年,該局黨委想出辦法,誰破獲積案就給誰記功。但實施后效果還是不理想,今年就延伸了一下,改成除了記功外,還有物質上的獎勵,破了案就名利雙收。(7月1日《新京報》)

      招標,絕對時髦的一個名詞!所以,筆者真的不能不佩服吉林省通化市柳河縣公安局領導同志的敏銳,居然把這么時髦的一個名詞給找了來。找這個名詞還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同時借助了它所代表的內容。坦率地說,如果這件事發生在某一個公司身上,或者是柳河縣公安局要購買什么物件,出來這么個名詞那一點也不令我驚訝。然而,當這個名詞所代表的是該局極普通的一種公務行為,就不能不令人驚訝了。它還是公安局嗎?是公安局的話,怎么實行的是公司化的管理方式呢?
      它采取什么樣的管理方式我們也可以不去管它。問題是,這樣的管理,意味著該局要有一大筆的支出,而且應該是屬于財政預算之外的一大筆支出。那么,錢從哪里來?不會總是一次又一次的追加預算吧,那當地的財政是否能承受得了?當地的人大又是否會無休止地給予批準呢?而倘若當地的財政無法承受,倘若當地的人大不給予批準,那“命案招標”又靠什么去維持呢?
      其實,筆者覺得柳河縣公安局完全不必搞什么“命案招標”,只要換一種工作思維就行了。新聞告訴我們,柳河公安局之所以要實行“命案招標”,是因為“誰破獲積案就給誰記功”的做法效果不大。為什么只講誰破獲積案就給誰記功,難道不也應該講一講誰無法破獲積案就受罰直至開除公職呢?拿著納稅人的錢本來就應該做那些事,做不了、做不好就理應受罰乃至離開那個位置。做不好沒有罰,做好就有獎,我們的公安是不是“嬌氣”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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