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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治虛假廣告不能有“漏網之魚”
        2009-03-20    網友觀點據新華網    來源:經濟參考報

      針對兩會上引起熱議的“明星代言虛假食品廣告要擔連帶責任”,《食品安全法》起草相關負責人李援日前首次明確回應,“按照新規定,明星如果代言虛假食品廣告,可能因此賠得傾家蕩產……”網民認為,面對消費者,形象代言人的連帶責任和食品經營者是同等責任,不能有“漏網之魚”。

      ●除產品代言人之外,虛假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以及中介、擔保等非直接行為人都應得到重罰!特別是故意販假者更應該讓他們傾家蕩產!

      ●食品安全法中新增了“明星連帶責任”的規定,那其它產品的虛假代言怎么辦?依我看,在《廣告法》中也要有相關的明確規定,這樣把所有商品都涵蓋了,讓行騙者就沒有漏洞可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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