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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防投資失誤比追責更重要
        2009-03-10    作者:吳睿鶇    來源:半島都市報
         “四萬億”擴大內需投資計劃成為今年“兩會”熱點之一,其資金與項目的監督也備受關注。民盟中央日前向全國政協大會遞交提案建議,應盡快完善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制度,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最重要的追究主體。(3月9日《新京報》)
        在經濟刺激與擴大內需的集結號緊急吹響之后,全國各地已呈現新一輪投資熱潮。于是,如何讓“四萬億”中的一分一厘都用在刀刃上,公眾心里確實沒底。而大量的事實和數據也表明,許多以政府為主導的投資項目,很容易出現“勞民傷財”式的失誤。
        在這種背景下,建議對政府投資項目構建問責體系,不僅能督促政府職能部門在投資過程中,自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也能在投資項目失誤后,讓政府官員為自己的失職瀆職行為埋單。
        但是,依據現有投資體制,一旦出現政府投資失誤,責任主體認定會很困難,加上目前責任追究制度的實施,主要依靠行政管理關系,這勢必造成行政官員自身權力越大越難追究。實際上,對于政府投資項目的事后懲罰機制,在國外也沒有十分奏效的辦法,目前已成為世界公認的難題。
        基于此,與其費盡心血去探討與研究政府投資項目問責機制,倒不如在預防政府投資失誤上,用點心思,下足工夫。
        至于如何預防政府投資失誤,筆者覺得,就目前而言,至少要做到三點:一方面政府要建立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政府所有的投資項目,都要經過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重大項目要邀請專家進行評議把關,并進行信息公開,接受公眾的監督,在此基礎上再履行嚴格的核準手續。
        與此同時,制定系列配套政策。要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范體系,加強對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 ;建立項目支出的預算和聽證制度,尤其對營利性公共設施項目投資建設的公眾聽證制度。
        最后,更為重要的是,投資項目要經各級人大通過。凡是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都必須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或者經過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的授權。這樣,在預防政府投資失誤的各個機制上都做到位,相信會大大降低投資失誤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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