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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機關房改后職工低價購房須交個人所得稅
        2007-03-02    記者:江國成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新華社北京3月1日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決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房改后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相關購房職工必須為少支出的差價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最近下發給地方財稅部門的通知中說,經研究,現對有關政策問題的處理明確如下: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通知規定,除上述情形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差價部分,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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