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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將于6月1日起施行
        2007-06-01    記者:任芳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新華社北京5月31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將于6月1日起施行。
      該法重新界定了企業破產清償順序,法律的公布時間2006年8月27日將成為界定勞動債權和擔保債權清償順序的分水嶺。該法公布前出現的破產,破產人將優先清償職工工資和其他福利;破產人無擔保財產不足清償職工工資的,要從有擔保的財產中清償。該法公布后,破產人將優先清償企業擔保人,職工工資和其他福利僅能從未擔保財產中清償。該法還首次規定金融機構破產事宜。1986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也將于6月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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