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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經濟適用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租出借
        2008-04-11    記者:孫曉勝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負責人10日表示,北京市民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這位負責人表示,凡違反經濟適用房相關規定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轉租或轉借他人居住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同時,這位負責人還強調,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價格出售的購房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原價出售的購房家庭,如再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可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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