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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辦:嚴防災區重建過程中的環境再破壞
        2008-06-13    記者:魏武 王茜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新華社北京6月12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12日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會引用新出臺的《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的內容說,要防止在重建過程中對已經十分脆弱的環境再造成新的破壞。
      曹康泰介紹,在環境保護方面,條例主要規定了5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規定災后恢復重建應當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的要求。
      二是實施過渡性安置應當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造成新的破壞;過渡性安置點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劑、清洗劑都要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避免對土壤、水資源、環境等造成新的污染。
      三是地震災后調查評估應當包括地震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損害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方面的內容。
      四是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科學、尊重自然,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
      五是恢復重建時的城鎮、鄉村選址和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生態脆弱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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