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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被開除公職人員不得從事律師職業
        2008-07-25        來源:經濟參考報

      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從事律師職業,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伙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這是記者從司法部今日對外公布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中獲悉的。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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