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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達標排污不是"擋箭牌" 造成損害須承擔責任
        2008-12-23    記者:周婷玉 鄒聲文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規定,因環境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排污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排污符合規定標準,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排污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草案規定,環境污染責任的舉證責任全部在排污方,包括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草案規定,因環境污染發生糾紛,排污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針對同一環境中存在多個排污方的情況,草案規定,兩個以上排污者污染環境,除能夠證明與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的外,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排污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形確定。
      如果由第三人過錯造成環境污染怎么辦?如有人偷油導致海上輸油管破裂進而污染環境,這種情況誰承擔環境污染責任?對此,草案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排污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排污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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