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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納稅人權利義務
        2009-12-03    作者:實習記者 王濤 記者方燁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納稅人權利與義務公告》。該公告第一次以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規定進行了系統的歸納和整理,列明了納稅人享有的14項權利和應該履行的10項義務。
      公告明確,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過程中,依法享有14項權利。具體包括:知情權、保密權、稅收監督權、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申請延期申報權、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委托稅務代理權、陳述與申辯權、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稅收法律救濟權、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以及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公告同時明確,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應切實履行以下義務: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和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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