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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建立IPO中介機構不良行為記錄制度
    2012-05-31   作者:許志峰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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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今天正式向社會公布《關于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根據該意見,證券監管部門將建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相關中介機構不良行為記錄制度并納入統一監管體系,根據各相關中介機構不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分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不良行為記錄及有關監管措施將記入誠信檔案。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證券監管部門將加強對財務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對于發行人的財務造假、利潤操縱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查處,并對負有責任的相關中介機構和相關人員予以懲處。
      據介紹,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依法承擔財務報告的會計責任、財務信息披露的披露責任,確保招股說明書披露的財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會計師應當嚴格按照執業標準出具審計報告、審核報告和其他鑒證報告;保薦機構要切實履行對發行人的輔導、盡職調查和保薦責任。
      針對當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意見》對發行人、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機構提出具體要求,主要包括:發行人應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和效果;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確保披露的財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經營情況;相關中介機構應關注發行人申報期內的盈利增長情況和異常交易,防范利潤操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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