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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該當何罪”
        2007-04-02    新信    來源:經濟參考報
      近來,自稱“非著名相聲演員”的郭德綱,因一起涉嫌虛假宣傳的廣告代言事件而“著名”起來。
      媒體“砸綱”事件愈演愈烈,由此而引發的一個新聞是,3月17日,北京律師劉曉原以公民身份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修改《廣告法》,將虛假廣告的代言人也列為處罰對象。
      2006年,中國消費者協會的一項調查表明,近七成消費者在最近一年因虛假廣告而權益受損,有近半數接受調查者“很不信任”商業廣告,近八成消費者認為代言人應為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
      據了解,國家相關法規并未將虛假廣告代言人列為處罰對象,曾經呼吁的“明星廣告誠信檔案”也未建立。明星、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除了道義上的譴責外,最大的損失也許只是“觀眾的信任”。
      從事律師職業十余年的汪曉遜認為,明星做廣告,原本無可厚非,明星本身就是一種稀缺的資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對資源的浪費。但是,名人、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要負道義和法律責任,因為很多不規范的廣告只需普通的常識即可判斷。如果代言的廣告的確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害,可視具體情況追究代言人的連帶責任,或按比例承擔責任。
      針對名人、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現象,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處處長王嶺楊認為,廣告發布的控制也是一個薄弱環節。他說:“廣告的管理要滲透到三個方面,即廣告主、廣告商和廣告媒介。要害在于廣告發布質量的控制,而這恰恰是我們管理上的一個薄弱環節!笔聦嵣,自2004年起,國務院就曾下達文件,要求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商業欺詐的專項行動,整治廣告市場也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
      王嶺楊說,涉及的國家部委達十余個,但“形成了合力,還沒有形成拳頭”,在具體監管中仍然面臨很多困難。首先,廣告經營企業和單位從業人員素質較低,廣告公司多如牛毛,為了維系其生存,對廣告幾乎是“來函照登”,沒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把好關;其次,媒體廣告管理體制不完善,對虛假廣告缺乏應有的篩選;第三,廣告發布的把關制度不落實,法律賦予了廣告發布環節以審查責任,客觀上卻形同虛設。而工商管理部門又是事后監管,造成虛假廣告滿天飛的現象;第四,媒體廣告定價存在缺陷,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美容廣告市場較為混亂,與品牌廣告之間的價格差異在60%以上,為不規范廣告的存在提供了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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