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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事壇]城管法庭要制約城管
        2007-10-26    思卓    來源:經濟參考報
      報載,廣州市政府正在考慮在目前市城管綜合執法支隊的基礎上設立專門的城市管理和執法局,并醞釀在法院行政法庭內開辟城管法庭。
      廣州醞釀在法院行政法庭設立城管法庭,是從便利城市管理執法角度出發的,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執法效能,對城市管理工作的更好開展與城市市容市貌的改善,能夠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也須看到的是,城市管理執法當中,不僅存在拒不執行執法人員管理的問題,但部分城管執法人員違法執法、侵犯執法對象合法權益的現象也一定程度地存在著。
      相對于強大的政府部門來說,執法對象處于弱勢地位。尤其是在當前不少地方城市管理執法整合衛生、環衛、工商與城管等多種行政資源情形下,執法對象的弱勢狀態更為明顯。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法院的城管法庭僅充任便利城管執法的角色,則執法者與執法對象之間的力量對比將愈加失衡,執法對象的維權能力會更加貧弱。
      司法權不僅要支持依法行使的行政權力,同時也要承擔制約行政權力運用的功能,約束、制裁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否則,司法權與行政權重疊甚至“合而為一”,只會置百姓維權于更為不利境地。
      城管法庭不應僅僅作為城管執法的司法支持機構存在,同時也應充當執法對象依法維權的保障機關;城管法庭不僅要給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執法行為助力,而且要對城市管理執法行為予以必要的制約,促其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及尊重執法對象合法權益基礎上行使權力。如此才符合司法權的性質與司法機關的職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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