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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透支4萬元獲刑3年半
        2008-02-15    記者:范春生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沈陽電 遼寧省沈陽市個體業者張志民從多家銀行透支,非法占有4萬多元錢并揮霍。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日前認定張志民的行為有主觀惡意,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張志民從2004年開始先后申請辦理了招商銀行、中信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工商銀行的信用卡,多次用于透支,而且將非法占有的錢款用于揮霍。至2007年9月,已累計欠款人民幣本金4萬多元。發卡銀行發現情況后,多次向張志民催收欠款,但其一直不予歸還。直到案發后,才由其家屬將上述款項退還銀行。但此時張志民已涉嫌犯罪,很快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張志民作為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其行為是惡意透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法院在對張志民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的同時,還并處罰金5萬元。
      辦案法官提醒,持信用卡者應警惕,透支5000元以上且收到銀行催收通知三個月內仍不歸還的,屬惡意透支,極有可能面臨刑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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