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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泄露公民個人信息會有罪
        2009-02-27    記者:鄒聲文 衛敏麗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開始三審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工作人員泄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責任的同時,進一步增加了單位犯罪的規定。這意味著,一個單位如果泄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將被判處罰金,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去年8月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專門增加有關條款,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收買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審議中,一些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單位從事上述行為的情況也非常嚴重,應增加單位犯罪的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這一意見十分重視,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規定: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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