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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讓加班費停留在紙上
    2012-10-09   作者:馬滌明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今年中秋國慶長假總共有8天的假期,在節假日,每個行業總有一些員工不能休息,需要在一線加班。記者采訪了部分國企、外企、私企的員工了解到,原本應該支付給勞動者的三倍工資聽起來很美,實際上加班的勞動者大都難領全額加班費。法律界人士認為違法侵權應嚴厲處罰。
      法律規定法定假日加班需付三倍工資,勞動部門每逢節日總是不厭其煩解釋強調加班費的計算方法,結果卻成了“紙上畫餅”,一直到現在,仍然是“聽起來很美”。
      這究竟是什么問題呢?
      法律界人士認為違法侵權應嚴厲處罰,道理上不錯,但處罰卻不易,更遑論“嚴厲處罰”了。勞動行政部門說職工應積極舉報,舉報不難,難在維權成本上:如果追回加班費,卻丟了飯碗,就劃不來了——“絕大多數員工怕丟工作,無奈選擇忍氣吞聲放棄了加班費”。這個賬,相關職能部門咋就不替加班的員工們算一算呢?
      對此,新聞報道中律師的建議是,面對比較強勢的用工方,一味讓勞動者自己舉報單位的違規行為,面臨許多現實的問題,勞動部門不能坐等員工上門投訴,而應該主動檢查企業的加班工資發放情況。
      我也認為,政府部門應當為職工主動提供一些維權服務。畢竟,政府部門不是法院,執法上不要一概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則——舉報了才管,不舉報就不管。實際上,在制度規定上對勞動者一方也是不利的:比如舉報要實名,勞動者還要承擔自行舉證的責任等等。這些無疑大大提高了勞動者維權的門檻,卻降低了資方違法的成本。
      政府部門為勞動者提供維權服務,屬于公共服務產品的性質,應貫穿于執法活動的始終——不管是當事人反映的情況、舉報的問題,還是任何途徑了解到的信息,都有義務進行調查和取證。而實際情況卻是,勞動行政部門除了坐等舉報,且要“實名”,基本沒有更多作為,成了名副其實的“不告不理”。對于節日加班費的問題,如果僅僅停留在逢節的“提醒”和“強調”上,終究不過是畫餅一張。
      其實,相關的勞動職能部門并非不知道勞動者維權的難處,卻鮮有主動作為,除了不斷呼吁“勞動者應果斷拿起法律武器”,就是將勞動者權益不保的責任歸咎于“很少接到投訴”。
      勞動行政執法如果不能摒棄“不告不理”的慣性,不能多一些主動式的明察暗訪與立案糾錯,諸如加班費等勞動者權益,很難從“紙上畫餅”變成“鍋里的餅”。而最終受損的不僅是勞動者的權益,更有國家法律法規的公信和政府形象的折損。而由此產生的勞資矛盾,既不利于社會和諧,也不利于企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摘編自10月8日《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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