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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滿裁決 達能將申請撤銷仲裁并謀求上訴
        2007-12-12    作者:傅光云    來源:《國際金融報》2007-12-12 7版

      達能表示,桂林的判決是一個“錯誤的判決”,因為其中存在適用法律明顯有誤、訴訟程序于法不合、認定事實(甚至是核心事實)缺乏依據、判決主文存在明顯不當之處等嚴重問題。對于達能的聲明,娃哈哈新聞發言人單啟寧再次表示了沉默

      12月11日,針對娃哈哈商標轉讓的仲裁結果和桂林案件的一審判決結果,達能宣布,其不接受“錯誤判決”,將分別依法提出仲裁撤銷申請和上訴行動。
      對于杭州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杭州娃哈哈集團與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合資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已經終止的結果,達能表示,仲裁庭的裁決是“完全錯誤”的,因為它“嚴重違背客觀事實真相”,對《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理解錯誤或不當,并且與商標轉讓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慣例嚴重不符。
      為闡明自己觀點,達能提出了效力、時效、轉讓是否依法申請和權利義務是否終止等四點理由。
      在論述商標仲裁是錯誤后,達能又對桂林官司發表了自己的意見。
      達能表示,桂林的判決是一個“錯誤的判決”,因為其中存在適用法律明顯有誤、訴訟程序于法不合、認定事實(甚至是核心事實)缺乏依據、判決主文存在明顯不當之處等嚴重問題。
      達能表示,其董事嘉柯霖擔任樂百氏、益力等公司董事的職務行為,并不違反《公司法》有關競業禁止的相關規定。認為娃哈哈依據公司法對董事提起競業禁止訴訟,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無任何關聯性,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多次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超出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達能還認為,桂林中院未嚴格按照中國法律所規定的對外國當事人送達的程序進行送達,致使被告失去參加庭審的機會,缺席審理依據不充分。并表示,桂林中院判決書認定的諸多事實根本沒有任何證據依據,也超出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事項和范圍,并“完全剝奪”了被告的舉證和質證權利。
      綜上所述,達能認為桂林中院的判決結果“完全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其將依照司法程序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我不發表看法!睂τ谶_能的聲明,娃哈哈新聞發言人單啟寧再次表示了沉默,不過,其兩天前的聲明則顯示,桂林中院的判決是公正、準確的判決,其程序也合法。
      “達能的提出上訴和提出撤消仲裁申請是意料之中的事,但結果應該不會有多大的改變!,江蘇君遠律師事務所張馬林律師表示,娃哈哈與達能系列法律戰已經全面開打,國內的官司以達能的暫時失利而告終,但國外的官司尚難確定誰輸誰贏。
      他表示,雖然雙方的官司最終結果尚難有定論,但其實這則官司也是非常有意思,它反映了東西方兩種文化的競爭和對抗,反映了兩種文明的差異。
      有業內人士表示,雖然娃哈哈與達能的法律之戰交鋒激烈,但雙方的和談并非沒有可能,前不久娃哈哈集團董事長宗慶后曾表示,在平等互利和達能撤訴的情況下,其愿意與達能協商解決。而中法政府都對“達娃之爭”表示了高度重視,因此雙方最終和解的可能性相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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