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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藏匯于民”坎坷上路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為配合和落實2月1日即將實施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5日制定發布《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其中明確境內個人年度購匯總額由以前的2萬美元大幅提高到5萬美元。熟悉外匯管理的分析人士7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外匯新政策拓寬了居民用匯空間,但要實現“藏匯于民”政策目標仍然任重道遠。

    ·央行新聞發言人答記者問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答記者問

    政策解讀

       

    背景資料

     

    百姓用外匯更方便了

      ◇一年購匯在5萬美元之內的憑身份證直接在銀行購買
      ◇做外貿生意的小老板開賬戶購匯結匯不受額度限制
      ◇境內個人不能直接投資境外股票、債券

    解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便利銀行和個人操作

      ◇ 年度總額內手續簡化

      ◇ 個人外貿可開結算賬戶

      ◇ 接受捐贈須合乎規定

      ◇ 可通過機構境外投資

      ◇ 個人可開立儲蓄賬戶

      ◇ 強化管理外幣現鈔交易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出臺將有利于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央行新聞發言人表示,《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出臺將便利個人貿易外匯收支活動并明確個人資本項目交易,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影響

       

    購匯額度加大 便利留學與炒匯

        方便居民購匯的政策近來可謂頻頻出臺,繼去年12月29日央行發布《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率先放寬和簡化了個人購匯業務手續后,不滿一周,國家外匯管理局再度把個人外匯管理的“大門”放寬—上周五,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將個人購匯年度總額由2萬美元提高至5萬美元,更好地滿足了對外匯有著持續不斷需求市民,比如留學生的父母、出國旅游者或炒匯一族。

    購匯限制放寬 市場“生變”

        ◇ 變化之一:居民個人購匯額提高2倍多
        ◇ 變化之二:“黑市黃!鄙庀
      ◇ 1985年起,我國對境外匯給國內居民的匯款或從境外攜入的外匯,準許全部保留,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 1991年11月起,允許個人所有的外匯參與外匯調劑,個人出國探親、移居出境、留學、贍養國外親屬需要外匯,可憑出境證件和有關證明申請,經批準后賣給一定數量的外匯,但批匯標準較低。

      ◇ 1996年7月1日,大幅度提高居民因私兌換外匯的標準,擴大了供匯范圍。

      ◇ 1996年12月1日,人民幣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

      ◇ 1997年,再次大幅度提高居民個人因私用匯供匯標準。

      ◇ 1998年9月15日起,居民個人去香港、澳門地區旅游、探親、會親等可兌換1000美元(含)的等值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臺灣)可兌換2000美元(含)等值外匯。

      ◇ 2003年10月1日起,出境時間在半年以內的,每人每次可向銀行購匯等值3000美元;出境時間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銀行購匯等值5000美元。

      ◇ 2005年8月3日起,對于持因私護照個人,出境時間在半年以下的,購匯限額調整為等值5000美元;出境時間在半年(含)以上的,為等值8000美元。

      ◇ 2006年5月1日起,對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2萬美元。

      ◇ 2007年2月1日起,對個人結售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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