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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同業拆借管理辦法》對原政策作出調整
        2007-07-10    王宇 安蓓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9日電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9日就新頒布的《同業拆借管理辦法》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辦法》全面調整了同業拆借市場的準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額管理、備案管理、透明度管理、監督管理權限等規定。
      這位負責人指出,在準入管理上,16類金融機構可以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這個范圍涵蓋了所有銀行類金融機構和絕大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共6類非銀行金融機構是首次被納入同業拆借市場申請人范圍。
      在期限管理上,與最初金融機構最長4個月的拆借期限政策相比,本次調整適當延長了部分金融機構的最長拆借期限,簡化了期限管理檔次。調整后的期限管理分3檔: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政策性銀行最長拆入1年,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最長拆入3個月,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最長拆入7天。拆出資金最長期限按照交易對手方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控制,同業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限額管理上,與以往管理政策相比,本次調整放寬了絕大多數金融機構的限額核定標準。調整后同業拆借限額核定分為5個檔次:中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政策性銀行為主要負債的8%,外資銀行為實收資本(或人民幣營運資金)的2倍,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為實收資本的100%,證券公司為凈資本的80%,信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為凈資產的20%。
      《辦法》規定了同業拆借市場參與者的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基本原則、信息披露平臺、信息披露責任等!掇k法》還明確了同業拆借中心在公布市場信息和統計數據方面的義務,為加強市場運行的透明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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