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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資源部重申不得購買“小產權房”
        2007-12-18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12月14日,就媒體“符合規劃小產權房可轉為合法”的報道一事,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該報道失實。這位負責人重申,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這位負責人援引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的明確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這位負責人說,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等三類鄉(鎮)村建設可以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需要使用農民所有集體土地的,必須依法征為國有。需要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經過批準。
        這位負責人強調,要堅決遏制、并依法糾正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行為。嚴禁借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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