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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1992年2月25日施行)
        2009-05-05        來源:經濟參考報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向陸地一側的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寬度從領;量起為十二海里。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為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域。毗連區的寬度為十二海里。
      第五條 外國非軍用船舶,享有依法無害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權利。
      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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