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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創業板上市要求
        2009-09-21        來源:經濟參考網綜合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并解釋公司如何計劃于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余下時間及其后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于4,600萬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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