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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限制禁止用地項目目錄發布實施
        2006-12-19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關于發布實施《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6〕2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廳(局)、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進一步加強宏觀調控,促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產業結構調整,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0號)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以下分別簡稱《限制目錄》和《禁止目錄》),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本通知的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項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錄》第一至第十類的建設項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藝技術、裝備的建設項目,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投資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凡列入《限制目錄》第十一至第十四類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目錄規定條件,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投資管理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三、凡列入《禁止目錄》的建設項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藝技術、裝備的建設項目,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投資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四、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或者生產明令淘汰產品的建設項目,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投資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五、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符合《限制目錄》和《禁止目錄》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錄》和《禁止目錄》。
      七、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宏觀調控需要,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適時修訂《限制目錄》和《禁止目錄》!断拗颇夸洝泛汀督鼓夸洝穲绦兄械膯栴}由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處理。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土資源部、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國土資源部國家經貿委關于發布和實施〈限制供地項目目錄〉〈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357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06年12月12日

    附件: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
          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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