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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災區災后重建用地免征土地有償使用費
        2008-07-30    記者:羅沙 韓潔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新華社北京7月29日電 記者從財政部獲悉,為支持地震災區開展災后重建工作,促進地震災區盡快恢復生產生活,減輕災區經濟負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通知,明確災后重建用地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有關事宜。
      根據通知,地震災害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的各類安置住房,需要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占用國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讓收入。非地震災害地區為安置地震災害地區受災居民新建的各類安置住房,需要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也一律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占用國有土地的,也一律免收土地出讓收入。
      優惠政策從通知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至2010年底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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